3月15日,大竹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某1、李某1、胡某2、秦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胡某1、李某1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被告人胡某2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郭某某(已判刑)以母猪肉用牛血上色的方式制作假牛肉,李某2组织被告人胡某1、李某1、胡某2、秦某某等人在郭某某处购进母猪肉制成的假牛肉运至重庆市,四川省大竹县、乐山市、广安市等地销售。 被告人胡某1、李某1销售假牛肉270507元,各获利30000余元;被告人胡某2单独或者伙同李某3(已判刑)销售假牛肉199606元,获利20000余元;被告人秦某某单独或者伙同李某2销售假牛肉100471元,获利10000余元。 2022年1月1日,同案人周某某在销售母猪肉制成的假牛肉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现场扣押假牛肉27.75公斤;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验:在周某某处查获并送检的假牛肉未检出水牛成分、黄牛成分、马源性成分,检出猪成分。 被告人胡某1、李某1、胡某2、秦某某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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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达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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