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提公积金
一经发现
冻结公积金使用资格、
实施联合惩戒,
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如今,不少市民选择用住房公积金来补缴房款或贷款,以减轻自身经济压力。提取公积金有其刚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提套取。然而近年来,总有一些中介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帮提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提现”等信息,引诱部分市民伪造虚假材料违规“套现”。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将面临严厉的惩戒和限制,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01 公积金可以提 但不能乱提 “公积金就是我自己的钱啊,我花自己的钱犯了什么法?”对于住房公积金,市民可能有这样的疑问。实际上,公积金作为一种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求,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吗?当然能。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若缴存职工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情形之一的,可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但有个别居民因不符合提取条件或想将住房公积金另作他用,就找一些中介帮忙套取。而这些机构正是利用这种急于用钱的心理,通过收取高昂手续费,来‘帮助’职工套取资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说,骗提套取公积金的主要形式是通过伪造购房、户籍和婚姻等信息来实施。
02 部门联动执法 打击非法套现行为 骗提套取公积金行为,严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侵害了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住房公积金运行的正常秩序,危害极大。 目前,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与征信、民政、不动产、医保、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系统联网,一旦发现个人和中介有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将严厉打击并追究相关责任。 哪些行为将被追责呢?一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则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三是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公积金中心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过公积金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的,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万以下罚金。
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达州市违规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处理办法》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形成事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冻结其账户,冻结期间内,相关账户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二)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属公职人员的,同时报告纪检组;(三)将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行为名单,市中心定期公开披露;(四)取消失信个人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五)取消失信个人3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六)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解除贷款合同,责令按月足额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同时,缴存职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含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6 个月(含)以上未再就业的; (九)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 (十)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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