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渠县

标题: 万源首例养老诈骗案宣判!2人获刑! [打印本页]

作者: 小格格    时间: 2023-1-20 10:54
标题: 万源首例养老诈骗案宣判!2人获刑!

会员可享免费旅游、

高额返利等多种福利,

这让“老妈乐”一时间

成为不少老年人口中的养老保障,

但事实真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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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万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养老诈骗案,被告人谭某、程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这是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万源法院审结的首例养老诈骗案。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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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017年4月,被告人谭某赴成都考察“老妈乐”项目后,在万源开设下属门店,患病住院期间将公司相关业务转交给被告人程某。

     4月28日,万源老妈乐正式营业,通过充值金额将会员分为五个等级,根据等级不同提供对应的福利,承诺赠送鸡蛋、免费旅游、高额返利等,鼓动万源本地50至80岁左右老年人把充值当做一种新型投资方式,在万源市境内吸收大量资金从中提成获利。

     2017年8月,上游公司资金链断裂,不能正常返利,万源“老妈乐”由此关闭。自2017年4月至案发,“万源老妈乐”共吸纳会员69人,投资款共计2377500元。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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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谭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吸收资金,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程某、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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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新年将至,容易有不法分子虚构各种所谓养老项目,以高收益诱使老年人投资的情况发生。千万要擦亮双眼,不要相信免费赠送、免费安装、免费试用的噱头,掉进骗子的陷阱,切勿轻信营销人员或所谓“专家讲师”夸大其词推荐的功效型产品。



常态化防范


     自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万源法院严格落实各级会议精神,畅通举报渠道、强化业务培训、联动线上线下宣传,扎实有力推进养老诈骗整治走深走实、见行见效。下一步,万源法院将常态化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格办案,建立健全防范长效机制,持续为建设“生态福地·和美万源”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相关法条

✦✦✦知识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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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ND


信息来源:万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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