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听证就是来听老百姓的意见,让我们有一个和立法机关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和平台,特别好!”
“立法听证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体现,可谓小切口,大价值!” 达州市政府立法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立法听证活动,推进政府立法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达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立法活动中组织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听证,是指在市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过程中,公开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政府立法项目起草单位是组织政府立法听证活动的责任主体,负责在政府立法起草阶段依法组织政府立法听证活动。 市司法行政部门是政府立法审查机构,负责督促指导起草单位依法组织政府立法听证活动。 起草单位组织听证的,应当通知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派员参加。 第五条 政府立法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一)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 (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 (四)起草单位认为有必要的; (五)法律、法规等上位法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 第六条 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一名,由起草单位指定,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听证会设听证人一至三名,由起草单位有关人员担任,负责听取意见、收集信息;必要时可以对听证参加人询问并就听证事项进行说明、解释。 听证会设听证记录人一名,由起草单位指定,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会设听证参加人15~29名,总数应为单数,由基层自治组织、法律工作者、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与听证事项有关的组织或个人组成,负责在听证会上陈述事实、提供信息、发表意见。 立法听证会允许旁听,旁听人员的人数及产生方式由起草单位确定。 第七条 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通过政府或者部门门户网站以及其他主流媒体发布听证参加人征集公告。 听证参加人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拟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政府立法草案的基本情况及听证事项; (三)听证参加人的数量、产生方式、报名条件、报名方式;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拟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听证参加人征集期间,向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起草单位应当选取符合条件的听证参加人参加听证。 符合条件的听证参加人人数不足15人的,起草单位可以邀请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专家学者作为听证参加人参加听证。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通过政府或者部门门户网站以及其他主流媒体发布听证会举行公告。 听证会举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参加人名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立法听证会通知,载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会要求和会议纪律等内容,并附政府立法草案文本、争论焦点、立法依据等相关材料。 听证参加人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听证参加人参加听证。 第十一条 公众可以在举行立法听证会10日前,向起草单位申请旁听,经起草单位审查同意后,按要求旁听听证会。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制作立法听证意见表,载明争议条款内容,在听证会期间发放,并于听证会结束时收回。 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人、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宣布听证程序、纪律以及注意事项; (二)听证人按照听证主持人要求,介绍立法的必要性和依据,政府立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对听证事项作出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对政府立法草案发表意见,陈述支持或者反对的理由,必要时,听证人可以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作适当的说明和解释; (四)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记录人客观全面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要求填写立法听证意见表,签字确认后交起草单位。未经听证参加人签字确认,立法听证意见表无效。 第十五条 听证会结束后,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采纳合理建议,形成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基本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意见建议; (四)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在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政府立法草案送审稿时,应当附上听证报告,并在起草说明中反映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七条 政府立法草案应当听证,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未组织听证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审查阶段组织听证。 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已经组织听证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政府立法草案送审稿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有关规定存在较多问题或者较大争议的,可以再次举行立法听证。 市司法行政部门举行听证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起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政府立法项目依法举行听证会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议政府立法草案时,应当一并提交听证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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